来源:襄阳盛世达人力资源 | 发布时间:2021/1/28 14:20:50 点击次数:59次
2019年1月,劳务派遣单位恒信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扬安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,其中约定:公司委派职工李某到公司工作,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,每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由恒信公司发放并预扣预缴个税。全年应发工资总额8万元,按税法规定全年应承担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5万元,已预扣预缴个税0.01万元。2019年1月,李某取得公司发放的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7万元,并单独申报个税0.679万元。依据补充协议,由公司支付2019年度李某节假日加班工资4万元,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.02万元。分析李某已单独申报的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否并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,并比较两种不同申报方式的个人所得税负,南漳劳务派遣公司业务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理,南漳劳务派遣公司哪家好找盛世达人力资源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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