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襄阳盛世达人力资源 | 发布时间:2018/1/17 16:02:34 点击次数:58次
近日,南昌市西湖区人民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,判决:被告某人力公司支付原告程某2011年5月至9月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930.72元及2016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43.2元;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经审理查明: 2011年4月1日,程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,约定由该人力公司派遣至某银行一支行工作,合同期限为三年(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), 2011年5月到岗工作。2014年3月5日,程某与该人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,派遣用工单位为该银行市分行,任客户经理一职。2017年2月17日,程某递交《辞职报告》。自2017年4月1日起,程某没有再到该银行市分行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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